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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多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25-02-14 12:41:05 阅读: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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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非合同相对方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代位主张非合同相对方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需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
 
  案例评论
 
  实际施工人可要求非合同相对方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司法实务中争议大。本案中,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可为借鉴:
 
  一、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非合同相对方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旨在于确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其中,实际施工人可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是否被告都有付款责任?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多手(无直接合同关系)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担责?最高法一锤定音,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未准许实际施工人要求非合同相对方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其承担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代位主张非合同相对方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需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请求权基础为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该解释条款是实际施工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应用。实际施工人代位主张需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举证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上一手欠付其工程款,多手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欠付上一手的工程款,且上一手怠于追索工程款。
 
  综上所述,本案对实际施工人的重要启示:诉讼策略很重要,选定请求权基础。不同的诉讼策略,有不同的证明责任;实际施工人要根据掌握的证据,量力而行,择善而行。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五、林某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合同仅能约束签约方,若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可以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未准许实际施工人要求非合同相对方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其承担责任。如果林某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其至少应该举证证明某甲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且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工程款且某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林某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某甲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亦不足以证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工程款。二审判决认定林某主张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于法无据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林某、海南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076号】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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